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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玉松、张翠英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松,张翠英,青岛加宝莱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郭玉松,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张翠英,女,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加宝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苑戈庄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张翠英,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郭玉松与被执行人张翠英、青岛加宝莱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撤回执行申请为由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永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