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玉松、张翠英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松,张翠英,青岛加宝莱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郭玉松,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张翠英,女,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加宝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苑戈庄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张翠英,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郭玉松与被执行人张翠英、青岛加宝莱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撤回执行申请为由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永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