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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朱建雄、黄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雄,黄丹,刁佳俊,蓝荣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16号申请执行人:朱建雄,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丹,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刁佳俊,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蓝荣环,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朱建雄与黄丹、刁佳俊、蓝荣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04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丹、刁佳俊、蓝荣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建雄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3595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丹、刁佳俊、蓝荣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建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丹、刁佳俊、蓝荣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建雄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04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齐颂梅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书记员 杨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