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孙新建与郜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建,郜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042号原告:孙新建,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干干(孙新建儿子)。被告:郜洪民,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建与被告郜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