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3505号原告:赵某,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15年3月20日,被告王某、李某向原告赵某借款62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以上借款,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庭审过程中,原告称涉案借款实际上系原被告之间工程款,该工程款正在结算中,并非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2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系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玉新审 判 员 李炳洲人民陪审员 姜云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一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