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5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住喀左县东哨乡小马架子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住喀左县兴隆庄乡半拉烧锅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24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佳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