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柱与连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柱,连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945号申请人:王柱,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磊,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柱与被申请人连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连磊6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连磊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