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鹏申请执行魏庆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404号张鹏,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霍林郭勒市双兴综合楼*******号,联系电话139XX****XX魏庆华,男,住所地霍林郭勒市法官公寓*单元****号,联系电话136XX****XX朱宝夫,男,住所地霍林郭勒市白楼*******号,联系电话152XX****XX陶昶,男,住所地霍林郭勒市新新家园******号,联系电话151XX****XX朱宏立,男,住所地霍林郭勒市白楼*******号,联系电话139XX****XX张鹏申请执行魏庆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81民初90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鹏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81民初90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