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文秋与田波、付海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秋,田波,付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秋,女,1954年7月8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田波,男,1974年4月27日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付海燕,女,1976年3月18日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秋与被执行人田波、付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波、付海燕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