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丛某与任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任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929号原告:丛某,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被告:任某1,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丛某与被告任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委托高密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任某2,现已成年。因感情不合,双方已分居生活多年,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任某2,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丛某与被告任某1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高密市柴沟镇东外环西楼房(楼上两间、楼下两间)一处及位于高密市柴沟镇农贸商场北大棚东平房四间,原告全部放弃,均归被告所有;三、夫妻共同债务:欠刘玉臣5万元,由被告负责偿还;四、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夫妻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五、双方无其他争执。经本院审判员张跃平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訾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