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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诚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诚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开发区工业园永花路002号。法定代表人:周谟其,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斌,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86年6月22号出生,住江苏省扬中市。被执行人:马鞍山诚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金汉,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马鞍山诚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鞍山诚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763183.59元及违约金790268.5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112元,申请执行费479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诚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徐同海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庆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