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执18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寨东路支行与高飞、宗新新、高建民、魏燕、陈普选、蒋群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寨东路支行,高飞,宗新新,高建民,魏燕,陈普选,将群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83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寨东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负责人:杨小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飞,男,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宗新新,女,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高建民,男,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魏燕,女,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陈普选,男,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将群利,女,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寨东路支行与高飞、宗新新、高建民、魏燕、陈普选、蒋群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6)西雁证执字第180号执行证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询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诸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飞、宗新新、高建民、魏燕、陈普选、蒋群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依法进行信用惩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本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选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