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凯与杜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杜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02民初774号原告刘凯,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鹏,男,30岁,汉族,农民。原告刘凯与被告杜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刘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凯负担。审判员 李刚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