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阳支行与徐小兵、仇必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阳支行,徐小兵,仇必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1352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阳支行。住所地:当涂县湖阳乡塘沟村大桥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4052179359432XG。负责人:陈立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应东,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客户经理,住当涂县,被告:徐小兵,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告:仇必勤,女,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湖阳支行)与被告徐小兵、仇必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应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小兵、仇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湖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徐小兵、仇必勤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9997.07元,正常利息44800元(自2008年9月16日至2009年9月1日计350天,按照借款本金40万元、年利率11.52%计息);二、判令被告徐小兵、仇必勤按年利率17.28%、分段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其中,2009年9月2日至2013年2月22日,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2013年2月23日至2014年3月20日,以本金37万元为基数;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30日,以本金35万元为基数;2015年3月31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本金329997.07元为基数。三、判令原告对拍卖其抵押的皖马货1925船舶价款优先受偿。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8年9月16日,被告徐小兵、仇必勤因船舶运输向马鞍���农村商业银行湖阳支行申请贷款400000元,双方办理了贷款手续。按约定湖阳支行向其发放了短期贷款400000元,贷款年利率11.52%(月息9.6‰),借款期限为2008年9月16日至2009年9月1日止。被告徐小兵、仇必勤以其所有的皖马货1925号船舶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在2013年2月22日归还本金3万元,2014年3月20日归还本金2万元,2015年3月30日归还本金2万元,并自动扣划本金2.93元。徐小兵、仇必勤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小兵、仇必勤因船舶运输之需,2008年9月16日向原告农商行湖阳支行申请贷款400000元,双方约定:贷款年利率11.52%(月息9.6‰),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7.28%;借款期限为2008年9月16日至2009年9月1日止。徐小兵、仇必勤以其所有的皖马货1925号船舶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实现抵押权��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双方办理了贷款与抵押担保手续,设立了船舶抵押登记。当日,湖阳支行向徐小兵、仇必勤发放了贷款400000元,但借款合同到期后,两被告仅在2013年2月22日归还本金3万元,2014年3月20日归还本金2万元,2015年3月30日归还本金2万元,并自动扣划本金2.93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原告催要无果,以致成诉。上述事实,由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补充条款、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查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及抵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定还本结息,原告诉请归还借款及对皖马货1925船舶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小兵、仇必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阳支行借款本金329997.07元、正常利息44800元(自2008年9月16日至2009年9月1日计350天,以本金40万元、年利率11.52%计息),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7.28%、分段计付。其中,2009年9月2日至2013年2月22日,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2013年2月23日至2014年3月20日,以本金37万元为基数;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30日,以本金35万元为基数;2015年3月31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本金329997.07元为基数。)二、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阳支行对被告徐小兵、仇必勤所有的皖马货1925号船舶,以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及实现债权费用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1元,由被告徐小兵、仇必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宗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