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雷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264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农民。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系被告王某甲之父。被告:雷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系被告王某甲之母。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哲平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人民陪审员 马 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