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华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许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津市华远工贸有限公司,侯许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华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樊村镇张家巷村。法定代表人:李耀东,总经理。被执行人侯许琦,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津市僧楼镇侯家庄村人。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华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许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华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许琦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华远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晋0882执2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茂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