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魏玉海、魏衍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海,魏衍浩,魏玉海,魏衍浩,魏玉海,魏衍浩,魏玉海,魏衍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魏玉海,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魏衍浩,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魏玉海与魏衍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魏衍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魏玉海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