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执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侯国红、罗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国红,罗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1770号申请执行人:侯国红,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罗智军,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侯国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26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罗智军应向申请执行人侯国红归还借款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侯国红支付借款本金2300元。同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罗智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智军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 斌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林治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海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