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重庆永煌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乔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永煌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乔祥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永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创业大道。法定代表人邓时燕,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乔祥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龙溪花卉园。法定代表人刘小刚,董事长。代位履行单位: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重庆永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乔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6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7969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有银行存款,有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但有抵押。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总对总查询及线下四查,本院已司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0000.00元(含执行费6000.00元),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1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对抵押的机器设备进行司法处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5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185695.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翁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