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民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述楷与彭春凤、王华龙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述楷,彭春凤,王华龙,王华琼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述楷,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楚雄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春凤,女,1969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龙,男,1965年9月4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系彭春凤丈夫。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珺,云南鑫玉李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琼,女,1967年6月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上诉人谢述楷因与被上诉人彭春凤、王华龙、王华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谢述楷以其经过慎重考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述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谢述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谢述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谢述楷负担,退还谢述楷16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德英审判员 晋 芳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琳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