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燕与王雪屏、王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王雪屏,王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女,汉族,1972年7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王雪屏,女,汉族,1960年10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王化军,男,汉族,1959年7月2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王雪屏、王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5477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合计22280.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于2017年5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雪屏、王化军于2017年5月8日前已给付案款50000元;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王雪屏、王化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承诺剩余案款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完毕,执行利息不再主张。申请执行人王燕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王雪屏、王化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识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547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瓮立臣代理审判员 封建新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