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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谭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因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于2008年4月11日被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冰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济南市历下区化纤厂路烟台烧烤门口倒车时与停在路边的小客车发生刮擦,被告人谭某某将小型轿车停放在事故现场南800米左右后离开现场,当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返回车辆停放处并驾驶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化纤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烟台烧烤附近时被民警抓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谭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5年12月18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谭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有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济南市历下区化纤厂路烟台烧烤门口倒车时与停在路边的小客车发生刮擦,被告人谭某某将小型轿车停放在事故现场南800米左右后离开现场,当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返回车辆停放处并驾驶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化纤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烟台烧烤附近时被民警抓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谭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5年12月18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谭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9日凌晨0时许,其停放在济南市历下区丁家庄市场西门口的车被轿车撞到,对方驾驶员身上有很大酒味。2、被告人谭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谭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资格。3、小型轿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照片证明: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系谭某某。4、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证明:2015年12月9日3时05分,在武警医院对被告人谭某某进行了抽血。5、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谭某某的到案经过。6、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第3701023201506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明:被告人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7、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济公交物鉴化字[2015]6997号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谭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mg/100ml。8、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谭某某的身份情况。9、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济劳教字[2008]第37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谭某某因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于2008年4月11日被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10、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后逃逸,本应从重处罚,但其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令昌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