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春铁与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铁,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422号原告:孙春铁,男,195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马峪乡桃园村农民,住山西省清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改桃(系孙春铁妻子),女,山西省清徐县马峪乡兽医站退休职工,住山西省清徐县。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文源路7号。负责人:荣经光,总经理。原告孙春铁与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春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改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春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2017年1月至4月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4200元及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08年9月,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孙春铁借款100,000元,并承诺利息按月利率1.5%支付。孙春铁将钱给了岳海龙,岳海龙将钱给了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9月29日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给孙春铁出具了借款凭证一份,2014年偿还了30,000元,按约定将利息偿还了2016年12月,之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诉至法院。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孙春铁借款100,000元,2008年9月26日给孙春铁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收到孙春铁交来借款壹拾万元(100,000),月息1.5。借款后,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偿还了本金30,000元,按约定将利息还至2016年12月底,从2017年1月开始不再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向孙春铁借款的事实,有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及孙春铁的陈述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借条出具后,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偿还30,000元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现孙春铁要求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4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孙春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如产生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孙春铁借款70,000元、利息4200元(2017年1月至4月)及至本院确定的偿还之日止的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元,由山西来福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