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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宾与洪小杰、洪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宾,洪小杰,洪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1878号原告:陈宾,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被告:洪小杰,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被告:洪小辉,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原告陈宾与被告洪小杰、洪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陈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陈宾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     逸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