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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亚明与范丹丹婚姻家庭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524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明,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农民。被执行人范丹丹,女,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亚明与被执行人范丹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24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丹丹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亚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范丹丹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0元、共同财产折价款34500元、诉讼费1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55元。本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丹丹与申请执行人王亚明在本院审理的(2017)陕0524民初264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就本案所执行的全部执行标的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王亚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