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再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朋朋与刘玉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玉平,刘朋朋,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再14号抗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平,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春,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朋朋,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审原告刘朋朋与原审被告刘玉平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太民一初字第0232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玉平不服,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皖1222民申4号民事裁定:驳回刘玉平的再审申请。刘玉平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阜检民(行)监(2017)341200000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皖12民抗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刘玉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春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诉人刘朋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受送人下落不明”或者“该节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系公告送达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卷中无证据证明刘玉平下落不明的事实。相反,原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先是于2015年7月3日以邮寄的方式向刘玉平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邮政部门的改退批条明确注明“本人外出,家人拒收”,证明刘玉平并未下落不明,其家中仍有人居住。对此,原审法院可向其家人了解具体联系方式,或者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其成年家属。原审��院违法公告送达,致使刘玉平不能行使答辩、举证、质证、上诉等诉讼权利,导致刘玉平对本案证人证言的效力、彩礼的具体数额、法律适用等问题产生异议,剥夺其辩论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本案。刘玉平申诉称:1、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本人外出打工,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判决书一直放在洪山法庭的送达传票的张保华处,经家人催要,张保华才于2016年6月19日发给家人。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开庭公告未张贴到本人居住的村庄,没有开庭公告的照片。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本人接收彩礼为126000元,而不是原判确认的156000元。女儿刘舒涵一直由本人父母抚养。3、原审判决显失公正。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判决返还彩礼78000元明显超出比例。本人嫁妆在判决书中没有显示,也未进行处理。女儿由刘朋朋抚养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再审认为:由于原审法院在未采取其他可行性法定的送达方式向刘玉平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即以其下落不明为由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剥夺了刘玉平的辨论权利。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审理本案,本院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23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廷华审判员 叶茂林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莹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