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2民初5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福建智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万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智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万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2民初5541号原告:福建智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利嘉二期16#楼盘06室D座A区八层A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86941530Y。法定代表人:郭惠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芬,公司员工。被告:福建万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古田9号福胜大厦1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50541742。法定代表人:蒋芳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振东,公司职工。原告福建智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智讯达公司)诉被告福建万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万瑞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讯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芬,被告万瑞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智讯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万瑞达公司立即支付智讯达公司货款225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每日合同金额的0.5%计算,应自2016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二、判令万瑞达公司赔偿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事实和理由:万瑞达公司因向智讯达公司购买超五类屏蔽线等产品设备,总计货款为人民币26580元。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万瑞达公司预付4000元,余款一个月后付清。协议签订后智讯达公司依约向万瑞达公司供应了约定总金额的货物,但是万瑞达公司收货后始终拖延付款。经智讯达公司多次催讨,万瑞达公司一直未付货款22580元至今。故此,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智讯达公司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万瑞达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智讯达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A1.企业信用信息,证明万瑞达公司主体信息;A2.购销合同、两份增补购销合同,证明购销产品清单、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A3.发货签收单,证明万瑞达公司收到智讯达公司货物证明;A4.付款通知单,智讯达公司催促万瑞达公司付款证明;A5.对账单,万瑞达公司欠款金额及时间;A6.律师函,智讯达公司催促万瑞达公司付款证明。本院认为,万瑞达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智讯达公司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万瑞达公司与智讯达公司共同签订了编号为20151105的《购销合同协议》。协议约定,万瑞达公司向智讯达公司购买超五类屏蔽双绞线等价值18920元的货物;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交货;交货地点为宁德万达广场正对面;合同签订后,万瑞达公司预付4000元,余款一个月内付清;若万瑞达公司逾期付款,则应按照合同总额每日支付0.5%的违约金。20151105号《购销合同协议》签订后,双方又陆续签订了编号为20151119号、20160427号《增补购销合同协议》,万瑞达公司向智讯达公司继续订购价值分别为6000元、1660元的货物。合同签订后,智讯达公司陆续向万瑞达公司提供货物。但万瑞达公司除了支付预付款4000元以外,未再向智讯达公司支付任何款项。2016年6月14日,智讯达公司和万瑞达公司经过对账,共同确认万瑞达公司尚欠智讯达公司货款22580元。2016年6月20日,智讯达公司向万瑞达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其支付货款。但万瑞达公司未向智讯达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本院认为,智讯达公司与万瑞达公司之间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购销合同协议》、《增补购销合同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智讯达公司依约向万瑞达公司提供货物,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万瑞达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智讯达公司应向万瑞达公司偿还剩余货款22580元。但违约金的立法本意在于以弥补损失为基准点,并体现适当的惩罚性。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此外,因智讯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为追索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智讯达公司要求万瑞达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万瑞达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并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万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智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80元及其违约金(以货款225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福建智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1元,由福建万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建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厚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