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梁兆发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兆发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兆发,男,1968年4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兆发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照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梁兆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到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那银村周幸屯“那楼”坡(地名)砍伐杂木并开垦种植桉树。经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技术员清点、计算,被告人梁兆发在“那楼”坡砍伐杂木共652株(其中幼树643株)。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梁兆发违反森林法规,未经审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兆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梁兆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到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那银村周幸屯“那楼”坡(地名)砍伐杂木并开垦种植桉树。经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局技术员清点、计算,被告人梁兆发在“那楼”坡砍伐杂木共652株(其中幼树643株)。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梁兆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投案,并如实交代全部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兆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黄某、罗某1、罗某2、邓某1、邓某2、吴某、梁某用的证言,右江区龙川镇那银村周幸屯“那楼”坡砍伐林木损失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右江区林业局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梁兆发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兆发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滥伐幼树643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兆发犯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兆发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全部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兆发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梁兆发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梁兆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兆发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韦通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卢 芯书 记 员 黄林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