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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梅诉被告林三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林三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114号原告:王玉梅,女,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明,男,汉族,1948年12月19日出生,住邻水县,系原告王玉梅之父。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三丰,男,汉族,1978年8月1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北京市。原告王玉梅诉被告林三丰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玉梅于2017年5月17日委托其诉讼代理人王正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梅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玉梅负担。审 判 员 吴   太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钟瑜书记员仇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