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跃军、王晓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跃军,王晓萍,郭永祥,杨春燕,平罗县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569号原告: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562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跃军,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告:王晓萍,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告:郭永祥,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告:杨春燕,女,1991年2月4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告:平罗县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平罗县灵沙乡富贵村二队。法定代表人:郭��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跃军、王晓萍、郭永祥、杨春燕、平罗县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1683元,由原告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占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翠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