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阴雄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陆夏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雄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陆夏荣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2806号原告:江阴雄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中路241号。法定代表人:曹士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心源,法尔胜集团律师部律师。被告:陆夏荣,男,1969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江阴雄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鹰公司)诉被告陆夏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雄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心源、被告陆夏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雄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陆夏荣支付承租金366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4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197元);2、陆夏荣支付违约金3万元;3、解除双方签订的出租车承租经营合同;4、陆夏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雄鹰公司与陆夏荣签订出租汽车承租经营合同,雄鹰公司作为出租方向陆夏荣提供出租车用于经营,汽车车牌号为苏B×××××。合同约定陆夏荣需于每月26日前向雄鹰公司交纳下一月的承租金并同时领取各项票证。如果承租方超过约定期限15天未交纳承租金或各项代收代办费用,属于承租方违约,雄鹰公司有权收回车辆及车辆经营使用权,并单方面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向雄鹰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同时承租方还要承担每日按上月应交纳承租金金额0.5%的滞纳金。陆夏荣自2016年4月27日起拖欠承租金,雄鹰公司多次催讨无果,至今尚欠承租金36605元及滞纳金、违约金。陆夏荣拖欠承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雄鹰公司有权解除出租汽车承租经营合同,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陆夏荣辩称,他是欠雄鹰公司承租金的,但第三年承租金应为4050元/月,雄鹰公司算成4500元/月,多算了450元。承租金交不上后他和雄鹰公司说过,雄鹰公司让他找人接手,但找不到。2017年1月2日起他就不开出租车了,因雄鹰公司没有了结这个事情,他于1月17日又开了一次,1月18日再要开车时对班司机徐晓说公司让他下班后让将方向盘锁掉,陆夏荣就未再开车,雄鹰公司据此将承租金计算到1月17日不合理。陆夏荣对违约金及滞纳金金额有异议,他未违约不应缴纳违约金,他在雄鹰公司还有4万元的押金,双方结算清楚才能解除合同。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雄鹰公司与陆夏荣签订出租汽车承租经营合同一份,约定:雄鹰公司作为出租方向陆夏荣提供出租汽车一辆,汽车车牌号为苏B×××××,租赁期限自2014年5月29日起;陆夏荣在签订本合同的当日,即必须向雄鹰公司交纳信誉保证金4万元,待本合同期满或本合同被提前解除之日起90日内,雄鹰公司在陆夏荣无任何违规、违法、违约行为、对雄鹰公司无任何债务的情况下全部退还给陆夏荣,如陆夏荣结账时欠雄鹰公司债务,则雄鹰公司可直接用信誉保证金折扣;陆夏荣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即提前交纳第一个月的承租金,实行先交费后营运的方式,此后于每月26日之前向雄鹰公司交纳下一个月的承租金并同时领取各项票证;承租金将实施先高后低的阶梯式上交,五年平均300元/天,第一年为每天340元,第二年每天330元,第三年为每天320元,第四年为每天260元,第五年为每天250元,营运时间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计算并上交承租金;如陆夏荣超过上述约定的期限15天未交纳承租金或各项代收代办费用,则属陆夏荣违约(雄鹰公司有权收回车辆及车辆经营使用权,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陆夏荣应向雄鹰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且陆夏荣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雄鹰公司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如陆夏荣每月26日之前未向雄鹰公司预交下一个月的承租金,则陆夏荣还要承担每天按上月应交纳承租金金额0.5%的滞纳金,但该滞纳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应交纳承租金本金的100%。同日,雄鹰公司向陆夏荣交付了出租车。2016年4月27日起陆夏荣开始欠付承租金。2017年3月6日雄鹰公司诉至本院,2017年4月8日陆夏荣签收本案应诉材料。另查明:审理中,雄鹰公司主张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陆夏荣拖欠承租金合计36605元,其中2016年6月26日之前承租金为4650元/月、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7月26日为4355元、2016年7月27日之后为4500元/月;关于滞纳金主张以拖欠的每月承租金为基数自每月拖欠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为4197元及以36605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总计不超过36605元;主张自陆夏荣收到本案应诉材料之日起解除承租经营合同,放弃关于违约金的诉请。陆夏荣提出:他和徐晓是一同和雄鹰公司签订的合同,应一同享受优惠,徐晓每月交纳4050元,他也应如此;他有保证金4万元,要求本案中一并处理。雄鹰公司对4万元保证金无异议且同意扣除;对承租金优惠有异议,提出优惠是针对没有欠费、违章、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给予的一种奖励,雄鹰公司与陆夏荣、徐晓分别签订的合同,因徐晓未欠交任何租金故享受承租金优惠,而陆夏荣拖欠承租金故不享有优惠政策,并提供了雄鹰公司与徐晓签订的出租汽车承租经营合同;2017年1月双方就承租金纠纷未达成一致意见,雄鹰公司未收车车辆,故租金应计算至2017年1月17日。本院认为:雄鹰公司与陆夏荣签订的出租车承租经营合同无法定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陆夏荣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租金,已构成违约,雄鹰公司按合同约定有权解除承租经营合同,并有权要求陆夏荣支付承租金及滞纳金。雄鹰公司主张承租金为36605元,每月承租金金额未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虽陆夏荣提出其应享受承租金优惠、承租金不应计算至2017年1月17日等抗辩意见,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雄鹰公司与徐晓之间的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性,2017年1月17日前双方就承租经营合同的履行未达成一致意见,雄鹰公司也未收回出租车,故上述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陆夏荣应付承租金36605元。关于滞纳金,雄鹰公司对计算标准主动进行调整,未高于法律准许的标准,但根据其主张的以拖欠的每月承租金为基数自每月拖欠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标准,自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2月17日的滞纳金应为4096元[1950×24%÷365×296=380、4650×24%÷365×266=813、4355×24%÷365×235=673、4500×24%÷365×(205+174+143+113+82)=2122、3150×24%÷365×52=108],故对4096元及以36605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计不超过36605元的滞纳金,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承租金及滞纳金扣除陆夏荣保证金4万元后,陆夏荣还应支付雄鹰公司701元及以36605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滞纳金(不超过3250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陆夏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阴雄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701元及以36605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最高不超过32509元的滞纳金;二、陆夏荣与江阴雄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出租汽车承租经营合同于2017年4月8日解除;三、驳回江阴雄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江阴雄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雄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34元,由陆夏荣负担451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雄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袈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