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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方魁与李明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方魁,李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294号申请执行人高方魁,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被执行人李明安,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5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成都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6890元及利息,执行费150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