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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民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三明天龙化工有限公司、三明市星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明天龙化工有限公司,三明市星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民终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天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38号。法定代表人:卓秋雄,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笑亲,福建联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伟,福建联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明市星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小焦桐仔窠2号1幢二层1-2号。法定代表人:罗燕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三明天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天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明市星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星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明天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笑亲、郑小伟,三明星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清、谢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明天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三明星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明星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4年10月18日,福建三明星火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三明星火公司)、三明市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恒源公司)、福建沙县星火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县星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三明天龙公司与三明星源公司没有参与签订,故《合作协议》与本案的当事人无关;2.三明星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成立后,三明天龙公司作为股东之一,非常清楚公司的经营情况,2015年5月开始正常经营到2015年6月销售额不足百万,故无百万利润;3.三明星源公司2015年5月开始合法经营,成立前无销售,且从《利润分配确认书》中可以看出,三明星源公司把公司成立前案外人三明星火公司、三明恒源公司、沙县星火公司合作协议所产生的收益视为己有,还把此数额与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收益混为一体,制作《利润分配确认书》要求公司股东承担;4.三明星火公司和三明天龙公司是两家互不相干的公司法人,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内资表对比可知,故三明星火公司与他人合作经营产生的收益与三明天龙公司无关;5.一审法院认定三明星火公司以三明天龙公司名义入股三明星源公司,并授权李斌作为三明天龙公司的代表在股东会议、董事会议上签字,李斌又授权卓金銮作为三明天龙公司在《利润分配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6.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4民终920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了三明星火公司不是三明星源公司股东,与三明星源公司不存在内部结算纠纷。三明星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特此,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合作协议》、《产品价格定制细则》和2015年3月14日的董事会纪要上,明确地说明了由三明星火公司、三明恒源公司、沙县星火三家公司合作成立销售部,三明星源公司以三明天龙公司、三明恒源公司、沙县星火公司名义入股,即三明星火公司以三明天龙公司的名义入股。同时约定,三家公司按销售额50%的客户发票由销售部开出,货款回笼到销售部。其后,在2015年7月30日三明星源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上三明星源公司规定从2015年8月1日起,三家公司的所有客户全部由星源同意管理,所收货款全部进入三明星源下属三家公司账户。三家公司所收货款由三明星源公司统一安排,首先保证三家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其次,保证三家公司的生产费用,最后才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及分配利润。后因三明星火公司即沙县天龙公司和三明恒源公司未按要求将货款进入三明星源公司,三明星源公司再次开会要求自2015年9月7日起三家公司应将货款全部转入三家公司在三明星源公司开设的账户。2014年11月26日起三家公司对各自财务账目进行核对,并确定三明星火公司即沙县天龙公司账目由卓金銮签字确认,2015年12月4日经三家公司对账。截止2015年6月,三明星火公司即三明天龙应上交星源公司货款1222232.54元,利润分配确认书由三方代表卓金銮、罗庆明、李晓瑜签字确认。同时,在2016年7月18日的一审庭审笔录中,三明天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卓秋雄对公司之间的操作模式和李斌的身份是明确确定。三明星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明天龙公司支付货款1222232.54元;2.判令三明天龙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52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4年10月18日,三明星火公司、三明恒源公司、沙县星火公司三家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共同成立气体产品联营销售部,约定对产品进行统一定价、统一销售、统一管理,销售货款归销售部统一管理,销售部由三家公司各派二人组成。二、2015年3月14日,三明星火公司、三明恒源公司、沙县星火公司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合作成立销售公司,新公司名称暂定为三明星源公司,新公司股份按三明星火公司36.5%、三明恒源公司36.5%、沙县星火公司27%的比例进行分配;新公司以沙县天龙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县天龙公司)、三明恒源公司、沙县星火公司名义入股,即三明星火公司以沙县天龙公司名义入股;三家公司开具销售额50%的发票给客户,且货款回笼到销售部。三、2015年4月2日,三明星源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罗庆明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李斌担任公司监事,聘任罗燕明担任公司经理并为法定代表人,并表决通过公司章程。四、2015年4月15日,三明星源公司登记注册。五、2015年6月4日,沙县天龙公司更名为三明天龙公司,住所地由福建省沙县西郊村雷公坡变更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38号2幢-3号。六、2015年7月30日,三明星源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从2015年8月1日起,三明星火公司(三明天龙公司)、三明恒源公司、沙县星火公司的所有客户全部由三明星源公司统一管理,所收货款要全部进入三明星源公司下属三家公司账户;三家公司所收货款由三明星源公司统一安排,首先保证三家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其次,保证三家公司的生产费用;最后才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及分配利润。七、三明星源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以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结算、统一分配,统一整合三家公司所有资源。采购货款由三明星源公司统一安排先预付至各供货单位,按三家公司各自需要的原材料数量由各供货单位直接发货至三家公司,每月底三家公司拿供应商的发货清单到三明星源公司结算。三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由三明星源公司统一销售,三家公司按三明星源公司的安排,将产品直接发货各单位,销售货款的增值税发票按销售货款的50%由三明星源公司开具并收取货款,剩余的50%销售货款由三家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收取货款后上交三明星源公司。八、2015年9月6日,三明星源公司召开股东会,要求自2015年9月7日起三家公司应将零售款、经销商货款、终端客户货款全部转入三家公司在三明星源公司所设立的账户,从2015年9月26日起,三家公司所有销售发票统一由三明星源公司开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三家公司开具发票的,须报三明星源公司同意。九、三明星源公司在经营期间,三家公司均有部分货款未上交三明星源公司。2015年12月3日,三明星源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同意自2014年11月26日起对各自财务账目进行核对,会议决定由三家公司各派一名代表签字确认核对账目的最终结果,并确定三明星火公司(三明天龙公司)由卓金銮签字确认,三明恒源公司由罗庆明签字确认,沙县星火公司由李晓瑜签字确认。三家公司代表签字确认结果后,作为三明星源公司与三家公司之间的结算数据。三明星火公司(三明天龙公司)代表李斌、三明恒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美兰、沙县星火公司代表李红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十、2015年12月4日,三家公司代表对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的财务进行确认,形成《利润分配确认书》,其中,截止2015年6月,三明天龙公司应上交三明星源公司货款1222232.54元。一审法院认为,三明星源公司与三明天龙公司之间的经营方式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三明星源公司提交的由三明天龙公司授权的代表卓金銮签字确认的《利润分配确认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能证明三明天龙公司应上交三明星源公司货款1222232.54元。三明天龙公司未上交三明星源公司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三明星源公司要求三明天龙公司支付货款1222232.5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三明星火公司以三明天龙公司(原沙县天龙公司)的名义入股三明星源公司,并授权李斌作为三明天龙公司的代表在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上签字,李斌又授权卓金銮作为三明天龙公司的代表在《利润分配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有会议纪要可以证实,三明天龙公司认为会议纪要和《利润分配确认书》体现的是三明星火公司、沙县星火公司和三明恒源公司,并没有三明天龙公司名称和盖章,三明天龙公司没有参与股东会议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卓金銮是三明天龙公司的员工,经授权代表三明天龙公司在《利润分配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应上交的货款是履行职务行为,该职务行为对三明天龙公司具有法律效力,三明天龙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对三明天龙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确认书》是三明星源公司单方制作,并由三明星源公司内部员工签字,该《利润分配确认书》与其无关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三明星源公司要求三明天龙公司支付其申请财产保全所发生的担保费5200元的诉讼请求,未提供相应证据,且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三明天龙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三明市星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1222232.54元;二、驳回三明市星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要求三明天龙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52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47元,由三明市星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负担47元,由三明天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0800元。经审理查明,除了对一审查明事实的第二点中的“三明星火公司以沙县天龙公司名义入股”、第六点的“2015年8月1日期,三明星火公司(三明天龙公司)”、第七、八、九、十点中有涉及三明天龙公司内容的事实有异议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三明天龙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确认了李斌和卓金銮既是三明星源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是三明天龙公司的工作人员,虽然三明天龙公司在之后的询问笔录和二审庭审中否认了李斌和卓金銮是三明天龙公司工作人员的事实,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自己对己不利事实承认存在错误,其应承担对己不利事实承认的法律后果,故认定李斌和卓金銮是三明天龙公司派驻三明星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二人在三明星源公司的股东会议和《2014年12月—2015年6月利润分配确认书》上签字是履行三明天龙公司职务的行为,对三明天龙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明天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三明天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847元,由上诉人三明天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修晓贞审 判 员  吴XX代理审判员  谢明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珺伊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