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汤尚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尚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707号原告:汤尚文,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德,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杰,该公司员工。原告汤尚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汤尚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尚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原告汤尚文负担。审判员 汪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晓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和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