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昂某诉金某支付令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昂某,金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民督7号申请人昂某,男,藏族被申请人金某某,女,汉族申请人昂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金某某给付借款90000元(玖万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金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90000元(玖万元整)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国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 扎 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