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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0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殷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00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现本案执行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100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