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0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殷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00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现本案执行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100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