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镜泉、黄冬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镜泉,黄冬香,林平华,聂年飞,齐壬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镜泉,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黄冬香,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林平华,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聂年飞,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齐壬凤,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81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聂年飞、齐壬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判义务,但被执行人聂年飞、齐壬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聂年飞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共计玖仟玖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宝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