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闵育礼与李秀章、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育礼,李秀章,李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1295号原告:闵育礼,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步兵,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章,女,194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李洪,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同玉,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闵育礼与被告李秀章、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闵育礼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育礼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育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闵育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