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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闵育礼与李秀章、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育礼,李秀章,李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1295号原告:闵育礼,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步兵,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章,女,194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李洪,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同玉,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闵育礼与被告李秀章、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闵育礼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育礼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育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闵育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