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31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135号之三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员工,现住原告单位宿舍。被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法定代表人:拱月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亮,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2元减半收取2936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美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兴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