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安溪县粮油贸易公司、黄江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安溪县粮油贸易公司,黄江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粮油贸易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黄江福,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安溪县粮油贸易公司与黄江福租赁合同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粮油贸易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黄江福履行偿还租金人民币460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