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学武、曹婷、赵泰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武,曹婷,赵泰棋,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学武,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杨家湾村*组村民,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曹婷,女,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杨家湾村*组村民,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赵泰棋,男,汉族,2009年9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杨家湾村*组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塔区杨家湾村。法定代表人张浩,系该村委会主任赵学武、曹婷、赵泰棋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赵学武、曹婷、赵泰棋支付案件款20000元及申请执行人赵泰棋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5月20日达成的《杨家湾村一组村民楼房集资合同》按一套住房每平方米600元履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主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所有的待遇及房屋缴费标准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学武、曹婷、赵泰棋将案件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00元领取,本院提取执行费2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