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侯宇坤,赵云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293号申请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788号。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彬,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鑫兴建材城C区196号。经营者:侯宇坤,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被申请人:侯宇坤,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被申请人:赵云风,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本院在审理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侯宇坤、赵云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侯宇坤、赵云风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侯宇坤、赵云风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广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