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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小龙、缪文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龙,缪文秀,缪杨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4080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龙,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缪文秀,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缪杨骏,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龙与被执行人缪文秀、缪杨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缪文秀、缪杨骏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缪文秀、缪杨骏债权为252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100000元,执行费5190元。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