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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9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上海诚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锦宙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诚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锦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9093号原告:上海诚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毛霞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锦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敬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源生,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诚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宙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诚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上海诚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诚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陈晓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