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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3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洪兴与李正国、钟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兴,李正国,钟艳,施桂花,李美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719号原告:李洪兴,男,1945年11月16日生,彝族,农民,住通海县。被告:李正国,男,1980年9月16日生,彝族,农民,通海县四街镇四寨村民委员会水磨石65号。被告:钟艳,女,1980年6月8日生,彝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施桂花,女,50岁,彝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美云,女,58岁,彝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兴与被告李正国、钟艳、施桂花、李美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工作,四被告已赔偿原告李洪兴财产损失款64元。现原告李洪兴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兴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承担10元,四被告承担15元(已给付)。审判员  杨瑞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文苑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