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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财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新飞、尹倩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新飞,尹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81号申请人:李新飞,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尹倩倩,女,住山东省东明县。系皖L×××××号轿车驾驶员,车主系闵庆功。申请人称,2017年5月6日23时10分许,尹倩倩驾驶皖L×××××号轿车沿东明县五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路路口处与沿黄河路由南向北行驶骑自行车的李新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损坏,李新飞受伤。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7]第144号认定尹倩倩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新飞无事故责任。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尹倩倩驾驶闵庆功所有的皖L×××××号轿车,并提供尹永梅、李涛所有的位于民主东街北侧方明集团家属楼2号楼3单元107室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1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尹倩倩驾驶闵庆功所有的皖L×××××号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查封尹永梅、李涛所有的位于民主东街北侧方明集团家属楼2号楼3单元107室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