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玉清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1129号原告:白玉清,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XX,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白玉清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白玉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清撤诉。审判长 左 书 旺审判员 高双志审判员王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娇本裁定为口头裁定,不再制作送达书面裁定书,当事人无异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