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郑浦生与龚美珠、张文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浦生,龚美珠,张文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278号原告:郑浦生,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龚美珠,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文生,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中外运营运中心B栋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94997732B。主要负责人:范云章,总经理。原告郑浦生与被告龚美珠、张文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郑浦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浦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浦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浦生负担。审判员 郭国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