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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宗义与王志凯、别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张宗义,男。被执行人王志凯,男。被执行人别玉娥,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宗义与被执行人王志凯、别玉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王志凯、别玉娥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宗义借款本金7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950元)。2017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张宗义与被执行人王志凯、别玉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2017年5月10日,被执行人王志凯、别玉娥向申请执行人张宗义偿还40000元;2.2017年5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张宗义偿还30000元;3.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张宗义全部放弃。2017年5月10日,被执行人王志凯、别玉娥向申请执行人张宗义偿还40000元,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人王志凯、别玉娥向申请执行人张宗义偿还30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张宗义向我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安忠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龙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