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谭守全与李西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守全,李西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民初3133号原告:谭守全,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李西怀,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谭守全与被告李西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守全、被告李西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守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给付现金后,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后原告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李西怀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在借款时已预先扣除500元的利息,而后被告又于2016年6月份向原告还款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持借条原件向被告主张债权,双方借贷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则被告抗辩原告存在预扣利息和偿还部分借款的情形,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辩解意见,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信,对涉案的借款其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西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谭守全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西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一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