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兰怀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怀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36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怀忠,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1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怀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亓晓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怀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兰怀忠酒后驾驶豫J×××××灰色大众小型轿车沿濮阳县站南路行驶至眼科医院西100米处时,被濮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4.4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怀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怀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怀忠犯危险驾驶罪成立。兰怀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兰怀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怀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期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藏 威 来源:百度搜索“”